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准确把握宏观经济形势发生的客观变化,在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框架内,适用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的方法,妥善审理房地产案件,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介绍,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日益深化,国际国内经济增长明显减速,对我国房地产业产生较大影响。当前,商品房交易市场低迷,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断裂,进而引发退地潮、停建潮、断供潮、退房潮,房地产纠纷案件数量迅猛攀升,成为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增幅最快的案件类型之一。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房地产民事案件118564件,同比上升11.93%。今年1至6月,全国法院受理房地产民事案件67294件,同比上升10.58%,且疑难复杂案件显著增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指导意见提出,要切实依法维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和转让市场的平稳发展,尽可能维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转让合同效力,促进土地使用权的正常流转;切实依法保护国家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拉大内需政策的落实,依照法律规定,结合国家政策,妥善审理好涉及国家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慎用财产保全措施,尽可能加快案件审理进度,发挥财产效益,为重点工程按期完工提供司法保障。
指导意见提出,要妥善处理因建设工程发包人资金困难产生的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拖欠劳务分包人工程款等连锁纠纷案件。要统筹协调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加大案件调解力度,力争通过案件审判盘活现有的存量资金,实现当事人双赢、多赢的结果。调解不成的,要综合考虑连锁案件的整体情况,根据当事人的偿付能力和对方的资金需求,确定还款期限、还款方式,最大限度避免连锁案件引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妥善处理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不具备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以保证工程质量。
指导意见还对妥善处理各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纠纷案件、拖欠租金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要求大力加强诉讼调解,采用多种途径化解纠纷,维护稳定,加强对当前形势下房地产业审判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