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劳动工伤维权】
┝ 劳动工资维权
┝ 工伤维权
【人身损害维权】
┝ 交通事故维权
【房地产维权】
┝ 房地产维权
【婚姻家庭】
┝ 婚姻家庭
【工程建设】
┝ 工程建设
【民间借贷】
┝ 民间借贷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出资的来源与性质是房屋权属认定的关键
 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的
 浙江省2009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浙江省2008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房地产维权房地产维权 →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发表日期: 2009-01-11 20:17:44 阅读次数: 4684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下一页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下一篇:没有下一条记录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7-2010 嵊州律师在线网-陈军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浙江省嵊州市东后街41号
手机:13867513147 联系人:陈军律师
E-mail:chenjun_1226@163.com
浙ICP备08007728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