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专业服务】
┝ 专业服务
【典型案例】
┝ 典型案例
【仲裁诉讼】
┝ 仲裁诉讼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公司的法律风险
 商品房预(销)售中的五证是指哪五证
 公司股权转让所需文件资料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购买二手房切勿信中介可逃税
 勿购买在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
 房屋买卖合同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该注意的问题
 如何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特殊情况时如何处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复函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复函
发表日期: 2007-12-05 16:16:19 阅读次数: 411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复函
作者:王牌律师…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14    更新时间:2007-7-25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复函

2004-7-27
页面功能 【字体: 】【打印】【关闭
发文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日期:2004-7-27
执行日期:2004-7-27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请示》(鄂环保文〔2004〕9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法律及相关规章对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3条规定: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国家工商局1999年6月2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规定:已建成的位于城镇人口集中区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居民区内有噪声排放的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并严格限制夜间工作时间。

  二、对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限定

  根据上述国家有关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位于居民区内的,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如果此类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与居民住房紧密相连,虽然其边界噪声达到标准,但仍然引起噪声扰民纠纷的,我局同意你局意见,即在噪声敏感集中区域,限制其夜间工作的时间范围,并可以比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建筑施工夜间作业噪声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上一篇: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管理暂行办法
下一篇: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7-2010 嵊州律师在线网-陈军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浙江省嵊州市东后街41号
手机:13867513147 联系人:陈军律师
E-mail:chenjun_1226@163.com
浙ICP备08007728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